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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投资法律风险分析(上)

token.im官网 2023-08-22 05:08:17

矿业权投资法律风险解析(上)

前言

近年来,矿业权挂牌项目越来越多,投资者竞价能力也较高,市场交易较为活跃。仍设定为“不可预知的风险”,既不符合自然科学的进步,也不符合鼓励投资者参与采矿权和依法治国。市场营商环境的发展。

笔者根据采矿权法律服务经验,以建设砂岩矿山出售采矿权项目为例,梳理细化以下法律风险点,以尽量降低投资或投资风险在采矿权项目中。自然风险由“不可预测”变为可控风险。

一、“不可预知的风险”——问题的根源

采矿权的“不可预知风险”源于采矿权人对探矿勘探风险和结果的认知。继承,仅限于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通常被认为是技术风险。目前,多数矿业权上市公告都会说明矿业权投资存在“不可预知的风险”。同时,矿业权出让方通常仅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不承担投标人资源储量申报、新增采矿权、集体土地租赁、建设用地合规、环保合规等方面的责任。生态恢复、政策变化等风险或费用,不承担附带义务。笔者认为,技术风险以外的法律风险日益突出,甚至成为矿权投资的主要风险,使得矿权投资的商业预期更加难以确定。

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因未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环评报告批件、营业执照等原因申请采矿权登记. ,受让方解除了矿业权出让合同(案例1[1]);有的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违反《土地管理法》,将土地作为非农用地使用,合同无效(案例2[2]);部分投资者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石材砂岩矿山及配套设施项目,受到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矿山及附属设施项目,恢复土地原状”(案例3[3])。

据笔者总结,投资者在矿业权挂牌出让项目中的“不可预知风险”来源于实际开采规模、形状、资源储量、品位等,记录可能存在较大偏差) ,而部分投资方(投标人)在投标前未对矿山、市场、法律、当地村委会、村民、营商环境等进行详细考察,或在成交后未具体土地。实用的方法。在没有政府支持或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在项目实施的实际层面仍存在风险估计不足,或由于资源储备报告、集体土地租赁、承包权和经营权补偿、地物补偿、新已建立的采矿权审批、建设项目审批、用地合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道路运输、生态修复与补偿、政策变化等发生争议,或受到行政处理无法继续开采,最终面临矿业权转让合同被转让方终止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在现代自然科学发展和法治营商环境基本建立的背景下,上述矿业权投资所涉及的“不可预知风险”大多是可量化、可计算或可预防的。控制,通过必要的措施来安排可以大大减少。

二、在采矿权(含采矿权)挂牌项目中,投标人(受让方)通常获得申请采矿权许可证的独家资格,而非实际采矿权或采矿权许可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发[2017]29号)第二条[4]的规定:在采矿权出让环节,探矿权和采矿权被转移。价格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入,充分实现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出让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摊比例确定为4:6;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意见(国图资规[2016]7号)第四条:“地质勘查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积极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矿产勘查,承担勘查风险,并取得成果和利益,坚持“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有效保护了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进一步确认:矿业权转让方通过竞争性获得的矿业权转让收益上市仅包括“采矿权勘查成果、采矿权收入和价格”,不包括“采矿地质环境管理与修复基金、土地复垦费以及环境、林业等政府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和税费” 、工商、应急、交通、水利等”,在支付性质上表示即转让方仅授予特定采矿权的专有采矿权,或受让方仅取得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专有资格,即取得采矿权许可证的专有资格并非实际采矿权许可证。

三、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项目建设、采矿等涉及的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应予批准或办理其他手续执行。 ,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等。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5]的规定,“采矿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在采矿许可证范围内,有权开采矿产资源并取得开采的矿产品;结合细则第三十条[六]的规定:采矿权人有权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采矿范围和期限从事采矿活动;销售矿产品(国务院规定统一采购的矿产品除外);在矿区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生活设施;根据生产建设等需要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他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也就是说,即使采矿权人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如项目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规定需要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应办理批准或其他手续。但是,工程建设和采矿业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等手续繁多。由于政策变化,某些行政申请可能无法保证持续获得批准。这提醒投资者,不仅要对法律有准确的认识,还要对政策有前瞻性的预测。

四、投资者在竞拍挂牌矿权之前通常需要完成五项任务

1、采矿权及建设、开采等情况调查(基础资料及现场勘查、地质储量、品位及开采难度、勘查报告详查审核、矿区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是否存在非法采矿、乱采矿、道路交通、采矿环境、地物等)。

2、采矿权法律尽职调查(行政审批条件、当地村庄、小组咨询意见和走访村民、土地租赁和/或临时用地申请的可行性,是否有政府支持或担保,当地法规和商业环境等)。

3、商业调查(投资规模、生产规模、行业竞争、市场调研、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方案与补偿、成本估算、矿产品市场等)。

4、附属调查。

5、企业投资者的内部合规、风险评估和投资审查。

五、新设采矿权主要关注点:以新设建筑砂岩采矿权为例

(一)新设矿业权登记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1、新申请采矿权登记应满足的一般受理条件包括:(1)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为营利性法人;(2)申请人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3)矿区划定已获批准,在有效保留期内;(4)矿区范围申请登记的矿区原则上与现有采矿权不重叠(采矿权人属于同一主体的除外),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调控政策;(5)@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已经审定,环评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并批准(备案); (6)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必须已按规定处置;(6)@7)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需经军队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对外投资产业政策要求。

2、新采矿权登记申请一般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非油气采矿权新申请登记表;(2)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及评价意见(自提供);(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册、表)(环评主管部门出具);(4)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已凭凭证或不需要处分意见(自备)支付;(5)@>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备案证明(有资质的单位出具);(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6)@7)矿业权利转让合同(自备);(8)审批文件矿区划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下发);(9)个别地区需由矿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调查意见。

(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1、以土石子开采为例,采权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土石子开采101号非金属采选业(河砂开采项目除外),如涉及环境敏感区(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除上述生态保护红线控制区、基础草原、重要水生生物天然产卵场、觅食场、越冬迁徙通道、沙化土地封闭保护区外,应按照环境要求报批。影响报告;非环境敏感区域,即其他情况,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申请批准。根据部分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根据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程度,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司自治区,设区的市行政审批部门依职权审批。

2、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审核。以广西为例,环评申请条件为:(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3)建设项目选址、路线选择),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4)项目区环境质量符合相应的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5)@>拟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存在放射性污染的国家允许私人承包开采矿山吗,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够有效防治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7)所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批复文件

根据《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订)第15条[7]的规定,设立矿山企业需经审批机关确定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采矿计划。 、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根据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24日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9]的规定,申请人为采矿权申请采矿许可证 取得采矿许可证时,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关于编制复垦方案技术要求的通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验收条件为:( 1)属于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报批采矿权和土地复垦方案”;(2)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符合《某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加工资料:(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定稿; (2)土地复垦三方监管协议;(3)缴纳复垦资金和费用证明。

根据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发布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编制指南》,《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规划》应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区基本情况、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等。土地损害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工作部署、成本估算与进度保障安排、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