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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财经独家|大学生诈骗数字货币购买豪车被捕,受害者急于开启法律保护

token.im官网 2023-03-16 07:39:22

核财经APP6月4日报道 2018年5月24日,贵州毕节两名犯罪嫌疑人于2018年5月24日落网,具有里程碑意义。可见,2017年9月4日,公安机关因“ICO禁令”拒不立案的数字货币诈骗盗窃案的冰已被打破。

连日来,浙江温州瓯海警方接到全国多地公安机关和数字货币诈骗案受害人电话,咨询办案依据和案件进展情况。办案民警告诉《核财经》,本案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但能否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甚至被法院定罪,尚无法预料。

多位数字货币诈骗案的受害者表示,希望此案能够成为打击数字货币诈骗的先例,遏制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数字货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然而,数字货币等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仍存在相关专家争议。

大学生骗取数字货币购买豪车

先生。温州瓯海朱是一名数字货币投资者,通过参与数字货币交易赚取利润。他是几个数字货币交易微信群的成员。

2017年12月30日,“BTC ETH担保交易”群主“群主担保人”在群内发消息称,朱先生和“群主担保人”将收到100个以太币同意每枚以太币价格为5310元。同时,他用26万余元从其他团体购买了50枚以太币,每枚价格为5280元。但是温州比特币诈骗,当我将ETH转给“群主担保人”进行支付时,却发现自己被踢出“BTC ETH 担保交易”群,并被“群主担保人”封锁。

同样被骗的还有数字货币玩家“叶”,他被骗了同组的10个以太币。两名受害人沟通后发现,“群主担保人”和他的朋友“一路前行”此前曾担保过多次数字货币交易,并且能够核对准确的身份信息,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温州瓯海警方。

经调查,警方于2018年5月24日分别在贵阳和贵州毕节抓获“团主担保人”及其同伙“一路”。据警方调查,“群主担保人”姓刘,20岁,“一路前行”姓孟,21岁,均为某职业大学一年级学生。接触数字货币后,他们建立了一个最多近500人的数字货币交易微信群。 “群主保证人”在群体成员相互交易数字货币时作为保证人,收取一定的佣金。后来,刘某认为自己不能靠赚取佣金发家致富,于是与“一路走好”串通一气,以群主身份发布收购信息。朱先生和“叶”先后上当。

成功后,“群主保障”和“一路前行”解散了微信群。被骗的以太币被卖30万多元,两人平分。 “一路前行”买了10万多的车,“团主担保人”付了首付买了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

比特币交易平台逃跑被判刑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林警官告诉《核财经》,案件侦破比较顺利,很快就找到了两个人并抓获。嫌疑人。他坦言,数字货币诈骗案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争议,因此在办案过程中,他请示上级,询问并参考了相邻浙江东阳市类似案件的运作情况省。

2013年10月,自称在香港的比特币交易平台GBL的官方页面突然被篡改关闭,随后用户陆续被踢出官网。 QQ群。据相关媒体不完全统计,约3000万元的投资资金和大量比特币在该平台逃跑时被卷走,在当时被称为“中国数字货币第一案”。

由于大量受害人未立案报案,2015年7月7日东阳市法院开庭时,公诉人指控涉案金额仅130万余元,1300比特币温州比特币诈骗,以及三名嫌疑人。该男子被指控欺诈。本案的重点在于,检方起诉书按照当时600多元的市场交易价格计算了1300个比特币,并将其计入诈骗金额。

在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数字货币在中国是不被承认的,它只是一种计算机数据代码,没有任何价值。

林警官介绍,法院的判决同意比特币价格的计算方式。 2016年4月,金华中院二审判决显示,所谓香港比特币交易平台GBL,背靠一个大财团,仅由少数20多岁、30多岁的内地青年创建和维护,以29人为首。湖南湘潭人,刘刚。 ,通过以虚假身份信息、虚构公司股东结构、投资背景、股权认购、充值赠送股权等方式注册所谓的比特币交易运营公司,在其网站上骗取他人并进行比特币交易和赌博,兑现客户的比特币,他假装网站被黑客入侵,关闭网站并逃脱。刘刚等三人因诈骗罪被判入狱。

七部委的“ICO禁令”成拦路石

除了浙江东阳诈骗案外,《核金融》还从中国司法文书中在线查询了三起涉及数字货币诈骗的案件。判决。案件中被骗、被盗的比特币、莱特币等数字货币被以不同的方式定价,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证监会七部门中国保监会,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此后未再出现类似案例。

《公告》明确指出,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等值货币。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

“核金融”已经联系了全国不同地区的许多数字货币被盗或欺骗的受害者。他们表示,在向当地警方报案时,以数字货币无法估价、难以达到盗窃犯罪或欺诈损失的门槛为由,拒绝立案。因前述《公告》要求,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中央对手方、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认为,警方拒绝立案是合理的。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偷窃大量公私财物或者反复盗窃公私财物为目的的。根据第264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刘德良表示,盗窃、诈骗案件都有“大额”立案起点。 1996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以“巨额”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了《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从500元到2000元不等。 “比特币等所谓的数字货币没有任何信用保证,国家不承认其合法性和价值,因此不符合财产的定义。”刘德良表示,盗窃或诈骗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不符合侵权财产罪的构成要件,“在我看来,盗窃或诈骗罪名不成立。”

受害者渴望获得法律保护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虚拟财产也受到法律保护,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价值已被广泛认可,公权力不能否认受害者数字货币盗窃和欺诈案件的司法救济渠道。

2017年3月15日颁布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为物权客体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邓建鹏表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已经确立。七部委的“ICO禁令”要求数字货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作为虚拟财产的价值。对于数字货币被盗、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考外汇价格等数据确定涉案金额,而不是简单地予以驳回。

温州瓯海警方于5月24日抓获两名诈骗数字货币犯罪嫌疑人,引发各方关注。

在“异地被骗维权群”中,大批被警方拒绝立案的数字货币诈骗受害者请朱先生和“叶”介绍立案流程和经验,他们都报了瓯海警方。咨询办案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当地警方协商。

多地发生数字货币盗窃和诈骗的警方也致电瓯海警方询问案件及进展情况。

该案的组织者林警官告诉核财经,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将严格依法履行司法程序。有罪判决尚未公布。

“希望温州案能够开创打击数字货币诈骗的先例,其他地方警方也将效仿温州警方模式打击犯罪分子。”数字货币诈骗案受害者“小太阳”表示,“温州模式”如果能够推广,将极大遏制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行为,保护数字货币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