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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

token.im官网 2023-01-18 1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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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坚决打击和惩治虚拟货币“挖矿”的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

一、为工业园区、数据中心、自备电厂等单位为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提供场地和电力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规定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节能监管力度,降低能耗预算指标;对故意隐瞒不报的,及时清理关闭,审查监督无效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二、大数据中心、云计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取消各项优惠政策虚拟货币相关法律法规,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交易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通信公司、互联网公司等主体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撤销增值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严肃追究责任。 四、网吧等单位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停业整顿等处置。 五、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等主体未经批准接入电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盗电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以虚拟货币形式实施洗钱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规。 七、企业、个人和其他单位使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非法集资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八、从事虚拟货币“挖矿”的相关企业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者提供便利,受到保护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本文来源:内蒙古发展改革委